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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集采標準公布!400萬以下項目不用公開招標……
作者:長鐵建設集團 點擊:1651

2020年以來,各省最新的采購政策陸續出臺,本文為除港澳臺外31個省(市)最新采購政策大盤點,內容僅供參考!

文末附《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全文及解讀!

(注:部分還未發布更新2021年文件的省市,文中整理為2020年版。)

中央預算單位


《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0年版)》

(一)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除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外,各部門自行采購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的項目、12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執行。

(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項目,單項采購金額達到200萬元以上的,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原文鏈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1/07/content_5467214.htm


二、地方:


01.北京

《北京市2020-2022年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

(一)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除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外,各預算單位采購貨物、服務和工程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標準時,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實行分散采購。

(二)公開招標限額標準

各預算單位采購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以下標準時,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采購。

1.貨物和服務類:400萬元以上(含400萬元);

2.工程類:按照國家招標投標有關規定執行。


02.天津

《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2020年版)》

(一)政府采購限額標準

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市級和濱海新區為50萬元,工程類項目為60萬元。

(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貨物類、服務類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為400萬元,工程類項目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03.江蘇

江蘇省《2020年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

(一)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除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外,各單位自行采購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執行。

省級單位貨物、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不應低于50萬元,市縣級單位貨物、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不應低于30萬元;工程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不應低于60萬元。

全國各省(市)最新集采標準持續更新

(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不應低于200萬元。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04.上海

《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1年版)》

1、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本市政府采購貨物、服務和工程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100萬元。

除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外,各單位自行采購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執行。

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金額未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由采購人按照相關預算支出管理規定和單位內部控制采購規程等組織實施采購。財政部門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2、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本市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為400萬元。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05.山西

《山西省2020年度集中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

(一)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省級以及設縣、區的市級貨物、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為50萬元,縣級貨物、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為30萬元;省級、市級和縣級工程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60萬元。

(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單項或批量采購預算金額到達400萬元以上的,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符合其他采購方式法定適用情形的,各單位可依法經財政部門批準后變更為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采購。

政府采購工程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以及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06.內蒙古

《內蒙古自治區全區統一集中采購目錄及有關政策(2020年版)》

(一)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項目,單項采購金額400萬元以上的,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與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無關的單獨裝修、拆除、修繕工程,項目采購金額400萬元以上的,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二)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除集中采購目錄外,各單位自行采購單項或批量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政府采購貨物、服務和工程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自治區本級100萬元,盟市級80萬元,旗縣級60萬元。


07.浙江

《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

1、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貨物、服務類項目:省級100萬元;市級50萬元;縣級30萬元。

工程類項目:省級100萬元,市級80萬元,縣級60萬元。

2、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單項或年度批量預算金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應當實行公開招標。

全省貨物和服務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為:省市縣三級均為400萬元。

建設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項目,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符合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法定適用情形的,可以采用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但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市以上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或縣級政府批準。


08.安徽

《安徽省2020-2021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

(一)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省級單位貨物、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50萬元,市縣級單位貨物、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30萬元;工程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60萬元。

(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項目,單項采購預算達到400萬元的,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09.江西

《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0年版)》

(一)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除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外,各級預算單位自行或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執行。

省級預算單位的貨物、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50萬元,市縣級預算單位的貨物、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30萬元;工程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60萬元。

(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項目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達到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組織實施。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10.山東

《山東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1版)》

(一)政府采購限額標準

1

(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2

與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無關的裝修、拆除、修繕工程項目,以及公開招標數額標準(400萬元)以下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均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無須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由采購人根據項目需求特點,選擇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或者定點采購等方式組織實施。


11.河南

《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0年版)》

(一)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省及鄭州市本級貨物、工程、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為100萬元,市級(不含鄭州市)貨物、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為50萬元,縣級貨物、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為30萬元,市級(不含鄭州市)和縣級工程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60萬元。

(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預算單位采購貨物、服務項目,省級及鄭州市本級單項或批量預算金額達到400萬元以上的市級(不含鄭州市)和縣級單項或批量預算金額達到200萬元以上的,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政府采購工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改委第16號令)執行。


12.湖北

《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1年版)》

1、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除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外,各預算單位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執行。分散采購限額標準如下:

貨物、服務類項目省級和武漢市本級為100萬元、市州級為60萬元、縣級為40萬元;

工程類項目全省統一為60萬元。

2、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項目,省級單項或批量采購達到400萬元以上、市縣級200萬元以上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其中武漢市市本級執行省級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政府采購工程項目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3.湖南

《湖南省2021年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政府采購限額標準》

1、省級政府采購限額標準

省級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為:貨物項目采購預算金額50萬元以上;服務項目采購預算金額80萬元以上;工程項目采購預算金額100萬元以上。

2、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全省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200萬元。政府采購工程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貨物或服務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購人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符合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情形,需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向設區的市(州)以上財政部門申請批準。


14.廣東

《廣東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0年版)》

1、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除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外,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下同)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實行分散采購。

2、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一)貨物和服務類

單項或批量金額40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二)工程類

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4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項目200萬元以上的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項目100萬元以上的,必須招標。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


15.廣西

《廣西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0年版)》

(一)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貨物、服務類項目:自治區本級為50萬元,設區市、縣級為30萬元;工程類項目:自治區本級和設區市、縣級均為60萬元。

(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或者服務項目,采購金額達到200萬元以上的,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政府采購工程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16.海南

《海南省省級2020—2022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

(一)政府采購限額標準

2020-2022年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為200萬元。除集中采購目錄項目外,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采購預算金額達到限額標準(含)以上的,應實行政府采購。

(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項目,采購預算金額達到400萬元以上(含400萬元)的,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政府采購工程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17.重慶

《重慶市2019-2020年度市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

(一)分散采購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市級單次采購金額達到50萬元及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類項目、100萬元及以上的工程類項目,采購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實行分散采購。

屬于分散采購范圍的采購項目,采購人可自行采購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采購項目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由采購人按照公開、公平、公正、高效廉潔的原則自行組織實施,并做好相關內控管理。

(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市級單次采購金額達到200萬元及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類采購項目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工程類(建設工程)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8.四川

《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0年版)》 

1、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單項或批量采購預算省級和成都市本級在50萬元、其他市本級和縣(市、區)級在3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項目;單項或批量采購預算在1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

2、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單項或批量采購預算在400萬元以上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19.云南

《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1年版)》

1、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分散采購限額標準60萬元。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項目的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100萬元。

2、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一)貨物和服務類

公開招標數額標準200萬元。

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項目,采購金額達到200萬元及以上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符合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情形或者有需要執行政府采購政策等特殊情況,擬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采購單位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向州市級及以上財政部門申請批準。

(二)工程類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20.西藏

《西藏自治區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

(一)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自治區本級及七地市各部門采購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執行。

貨物、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工程項目分散采購限額為80萬元以上(含80萬元)。

(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服務項目,單項采購金額達到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


21.陜西

《陜西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 (2021年版) 》

1、政府采購限額標準

政府采購限額標準指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 項目以內采購項目的限額標準。

工程項目,省級限額標準為80萬元,市縣級限額標準為60萬元。

貨物或服務項目,省級限額 標準為50萬元,市縣級限額標準為30萬元。

 2、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工程項目,公開招標的數額標準為400萬元以上。

貨物或服務項目,省級公開招標的數額標準為300萬元以上,市縣級為200萬元以上。

與建筑物和構筑物新建、改建、擴建無關的裝修、拆除、修 繕工程,項目采購金額400萬元以上的,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 競爭性磋商或者單一來源方式進行采購,應在采購開始前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


22.甘肅

《甘肅省2020-2022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

(一)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省、市級單位貨物和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50萬元以上,工程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100萬元以上。

縣級單位貨物和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30萬元以上,工程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60萬元以上。

(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貨物或服務項目單項采購金額達到200萬元以上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應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政府采購工程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23.青海

《青海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

1、采購限額標準

(一)集中采購限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年度單項或者批量省級50萬元、市州級40萬元、縣級30萬元。

(二)分散采購限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年度單項或者批量省級60萬元、市州級50萬元、縣級40萬元。

達到上述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采購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未達到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不屬于政府采購法調整的范圍,采購人無需向本級財政部門備案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和合同,但應按照網上商城(電子賣場)、協議定點等要求組織采購。

2、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一)省級貨物和服務類項目,采購預算金額達到400萬元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二)市州級貨物和服務類項目,采購預算金額達到300萬元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三)縣級貨物和服務類項目,采購預算金額達到200萬元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四)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未達到上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購人可根據項目特點,依法選擇競爭性磋商、競爭性談判、詢價等適宜的非招標采購方式。依法審慎選擇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24.寧夏

《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1年版)》

1、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貨物、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60萬元;工程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100萬元。

除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外,各單位自行采購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含)以上的項目,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2、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項目,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超過200萬元(含)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5.新疆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

1、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貨物、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50萬元;工程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100萬元。

除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外,預算單位采購單項或批量預算金額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2、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單項采購金額達200萬元(不含200萬元)以上的貨物、服務政府采購項目,應當按照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26.河北

《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0年版)》

1、政府采購限額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服務限額標準為:單項或批量采購預算金額省級(含雄安新區本級)50萬元(含)以上,設區市級40萬元(含)以上,縣級30萬元(含)以上。

政府采購工程項目采購限額標準60萬元(含)以上。

2、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服務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為200萬元(含)以上。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的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6號)規定執行。


27.黑龍江

《黑龍江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0年版)》

1、集中采購目錄外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一)貨物和服務類項目。集中采購目錄外的貨物和服務類項目,省級單位單項(是指單個項目,下同)或批量(是指同一年度同一預算項目下同樣采購內容的總額,下同)采購金額50萬元(含)以上的實行分散采購,市縣級單位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30萬元(含)以上的實行分散采購。

(二)工程類項目。集中采購目錄外的工程類項目,省、市、縣級單位投資預算60萬元(含)以上的實行分散采購。

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未達到上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類項目,屬于非政府采購項目,可不執行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購單位按照財務管理、內控機制等制度執行。

2、工程類項目采購方式。

國家發改委第16號令規定范圍之外的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工程項目,必須依法政府采購,具體包括:

(1)單項投資預算400萬元以下的工程施工項目,采購人可根據項目特點選擇競爭性磋商或競爭性談判方式。

(2)投資預算200萬元以下的與工程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人可根據項目特點選擇競爭性磋商、競爭性談判、詢價采購、協議供貨或網上競價等方式。

(3)投資預算100萬元以下的與工程項目有關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人可根據項目特點選擇競爭性磋商或競爭性談判方式。

財政性資金投資的與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無關的單獨的裝修、拆除、修繕項目,其施工、貨物、服務,必須依法政府采購。投資預算400萬元(含)以上的施工項目,采取競爭性磋商方式;投資預算400萬元以下的施工項目,采購人可根據項目特點選擇競爭性磋商或競爭性談判方式。貨物和服務項目的采購方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執行。


28.吉林

《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

1、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省和市(州)級單位政府采購貨物、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50萬元,工程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100萬元;縣(市)級單位政府采購貨物、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30萬元,工程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60萬元。

2、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服務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為200萬元,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29.遼寧

《2021-2022年度遼寧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

1、政府采購限額標準

(一)采購限額標準:貨物、服務類項目,省本級和沈陽、大連、鞍山市本級50萬元,其他市、縣(市、區)級30萬元;工程類項目60萬元。

(二)未納入集采目錄并且單項或者批量采購預算金額在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項目,不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無需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和履行政府采購程序。

2、公開招標和政府采購工程相關政策及標準

(一)貨物、服務類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為 200 萬元。工程類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二)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以下兩類工程項目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采購人在采購此類項目時,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并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或者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1.政府采購工程項目限額標準(60 萬元)以上、工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的項目;

2.工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與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無關的單獨的裝修、拆除、修繕等項目。


30.福建

《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2021版)》

1、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省級貨物或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50萬元,市縣級貨物、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指導標準為30萬元以上;省級工程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100萬元,市縣級工程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指導標準為60萬元以上。

2、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項目,省級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為300萬元,市縣級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為200萬元;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31.貴州

《貴州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2021年版)》

1、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一)貨物和服務類。

分散采購限額標準50萬元。

各單位采購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二)工程類。

分散采購限額標準60萬元。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執行;采用非招標方式采購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采購單位不得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政府采購。

2、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一)貨物和服務類。

公開招標數額標準200萬元。

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項目,單項采購金額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采用公開招標方式;低于200萬元的,可采用競爭性談判、詢價、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等采購方式進行采購。

(二)工程類。

按照國家制定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執行。

對于分散采購限額標準60萬元以上(含60萬元),國家制定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標準以下的政府采購工程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項目,可采用競爭性談判、詢價、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等采購方式進行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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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關于進一步做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標的基


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


發改辦法規〔2020〕7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牽頭部門:


為加強政策指導,進一步做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2018年第16號令,以下簡稱“16號令”)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以下簡稱“843號文”)實施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準確理解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范圍

一)關于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16號令第二條第(一)項中“預算資金”,是指《預算法》規定的預算資金,包括一般公共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資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資金。第(二)項中“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參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關于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理解執行,即“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項目建設的,也屬于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項目中國有資金的比例,應當按照項目資金來源中所有國有資金之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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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于項目與單項采購的關系。16號令第二條至第四條及843號文第二條規定范圍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單項采購分別達到16號令第五條規定的相應單項合同價估算標準的,該單項采購必須招標;該項目中未達到前述相應標準的單項采購,不屬于16號令規定的必須招標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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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于招標范圍列舉事項。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范圍和規模標準,應當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和16號令、843號文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范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的,對16號令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中沒有明確列舉規定的服務事項、843號文第二條中沒有明確列舉規定的項目,不得強制要求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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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于同一項目中的合并采購。16號令第五條規定的“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目的是防止發包方通過化整為零方式規避招標。其中“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是指根據項目實際,以及行業標準或行業慣例,符合科學性、經濟性、可操作性要求,同一項目中適宜放在一起進行采購的同類采購項目。


(五)關于總承包招標的規模標準。對于16號令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項目,發包人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發包的,總承包中施工、貨物、服務等各部分的估算價中,只要有一項達到16號令第五條規定相應標準,即施工部分估算價達到400萬元以上,或者貨物部分達到200萬元以上,或者服務部分達到100萬元以上,則整個總承包發包應當招標。


二、規范規模標準以下工程建設項目的采購


16號令第二條至第四條及843號文第二條規定范圍的項目,其施工、貨物、服務采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未達到16號令第五條規定規模標準的,該單項采購由采購人依法自主選擇采購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國有企業可以結合實際,建立健全規模標準以下工程建設項目采購制度,推進采購活動公開透明。


三、嚴格執行依法必須招標制度


各地方應當嚴格執行16號令和843號文規定的范圍和規模標準,不得另行制定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和規模標準,也不得作出與16號令、843號文和本通知相抵觸的規定,持續深化招標投標領域“放管服”改革,努力營造良好市場環境。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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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3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對實施18年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進行大修改!

2018年6月6日,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再增加5類。鐵路、公路、管道、城市軌道交通等,要求必須招標。

綜合兩份文件,必須招標的范圍如下: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2、不屬于上述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礎設施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以及公共航空和A1級通用機場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項目;

(三)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通信基礎設施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等水利基礎設施項目;

(五)城市軌道交通等城建項目。


--------發改委文件全文--------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


《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的通知


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已經國務院批準,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件: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8年6月6日


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

第一條 為明確必須招標的大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不屬于《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具體范圍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礎設施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以及公共航空和A1級通用機場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項目;

(三)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通信基礎設施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等水利基礎設施項目;

(五)城市軌道交通等城建項目。

第三條 本規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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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藍色部分內容在新規定中被刪除)


附: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


第一條 為了確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業成本、預防腐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且該資金占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

(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第三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四條 不屬于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確有必要、嚴格限定的原則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第五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第六條 本規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來源:中國政府網、國家發改委網站、各地住建廳(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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