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全面推行電力業務資質許可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政策解讀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證照分離”改革要求,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簡化行政審批,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國家能源局于近日印發了《國家能源局全面推行電力業務資質許可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現對《方案》主要內容進行解讀。
一、編制背景及依據
對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是黨中央、國務院深化“證照分離”改革的一項重要制度創新,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有關規定,國家能源局自2020年6月起,在上海、浙江、湖北、海南、深圳等五地組織開展電力業務資質許可告知承諾制試點,進一步壓縮時限、“減證便民”、優化服務,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經驗。
2020年10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以下簡稱42號文)印發,要求對具備承諾條件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經國務院批準后實行告知承諾制。2021年6月,《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發布,其中電力業務資質管理工作涉及的電力業務許可證及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核發明確列入中央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改革方式確定為“實行告知承諾”。以該文件及42號文為政策依據,結合電力業務資質許可管理工作實際,編制形成本《方案》。
二、主要內容
《方案》主要包括指導思想、工作目標、工作內容、保障措施等四部分,以及配套的許可告知承諾制辦理流程、辦事指南、電力業務許可告知承諾書、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告知承諾書、事中事后核查指引等5個附件。
《方案》以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清楚告知、企業和群眾誠信守諾為重點,旨在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明確、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許可模式,從制度層面為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提供更大便利。重點明確六項主要工作:
一是明確告知承諾制的適用范圍。辦理電力業務許可和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所有許可事項均適用告知承諾制。
二是確定告知承諾制的適用對象。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許可事項,但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三是規范告知承諾制工作流程,編制形成告知承諾制許可辦理流程、辦事指南、告知承諾書等格式文本并對外公布。明確申請人自愿簽署告知承諾書并按要求提交材料,派出機構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四是規定事中事后核查工作原則、主要措施,以及對承諾不實的處理方式,并制定了事中事后核查指引。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后6個月內,對以告知承諾制辦理取得許可的企業實行全覆蓋核查,采用網絡核驗、在線核查或現場核查等方式,根據許可事項類別和企業信用狀況按不同比例開展。
五是充分運用信用監管手段,將承諾人履行承諾情況全面納入信用記錄,按照信用狀況實施分類監管,完善信用修復、異議處理機制,并對不同失信情形采取相應懲戒措施。
六是強化風險防范,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允許有合理理由的申請人在許可事項受理前撤回承諾申請。及時向社會公開許可決定、告知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并做好有關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保護。
下一步,國家能源局將積極做好政策宣貫、指導培訓等后續保障工作,切實將《方案》全面落實到位。同時,依托國家能源局資質和信用信息系統,充分運用“互聯網+信用+監管”方式,在深入簡化許可的同時,持續強化事中事后核查,進一步推動形成“誠信規范、審批高效、監管完善”的許可審批新模式。
國家能源局全面推行電力業務資質許可
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
為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有關要求,國家能源局決定全面推行電力業務資質許可告知承諾制,結合電力業務資質許可工作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貫徹落實“證照分離”改革要求,全面推行電力業務資質許可告知承諾制,創新許可服務理念和管理方式,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實現審批更精簡、監管更高效、服務更優質,助力能源高質量發展。
二、工作目標
自方案印發之日起,辦理電力業務許可、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事項時實行告知承諾制,以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清楚告知、企業和群眾誠信守諾為重點,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明確、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許可模式,從制度層面為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提供更大便利。
三、工作內容
(一)明確告知承諾制的適用范圍
辦理電力業務許可、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所有事項適用告知承諾制。
(二)確定告知承諾制的適用對象
辦理電力業務許可、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事項時,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按照一般程序辦理。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三)規范告知承諾制工作流程
國家能源局按照全面準確、權責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定許可告知承諾制辦理流程、辦事指南、告知承諾書等格式文本(附件1-4),通過國家能源局資質和信用信息系統、派出機構對外服務場所及網站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請人查閱、索取或者下載。書面(含電子文本,下同)告知的內容包括辦理事項名稱,審批依據,許可條件和材料要求,承諾方式,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派出機構核查權力,承諾書是否公開、公開范圍及時限等。書面承諾的內容包括申請人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承諾的意思表示真實等。申請人自愿簽署告知承諾書并按要求提交材料,派出機構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四)加強事中事后核查
派出機構針對電力業務許可、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事項特點和各地區企業實際情況,按照事中事后核查指引(附件5),制定具體核查辦法,明確時間、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對于免予核查的事項,派出機構要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互聯網+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不得對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許可的企業采取歧視性監管措施。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對采用隱瞞或欺騙等手段取得許可的,依法撤銷許可決定;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撤銷相關許可決定。違反《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等許可管理規定的,予以行政處罰并納入信用記錄。
國家能源局依托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資質和信用信息系統等推進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派出機構要利用政務信息共享平臺、政務服務移動客戶端等收集、比對相關數據,實施在線核查,也可以通過檢查、勘驗等方式開展現場核查。確需現場核查的,要優化工作程序,避免增加企業和群眾負擔。相關數據尚未實現網絡共享、難以通過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協助核查。
(五)加強信用監管
國家能源局加強告知承諾信用管理制度建設,依法科學界定告知承諾失信行為。建立告知承諾信用信息記錄、歸集、推送工作機制,完善信用修復、異議處理機制。派出機構應將承諾人履行承諾情況全面納入信用記錄,依托資質和信用信息系統,推進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狀況實施分類監管,對于存在隱瞞、欺騙等承諾不實情形的,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并納入信用記錄,對不同失信情形實施相應懲戒措施。
(六)強化風險防范措施
國家能源局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在行政許可事項辦結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派出機構要加強行政指導,強化告知和指導義務。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等規定,通過對外服務場所、網站等向社會公開許可決定、告知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做好有關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保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國家能源局切實加強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監督指導,持續完善制度建設,及時研究解決推行告知承諾制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派出機構要結合本地實際,多措并舉,精心組織實施,落實方案要求,總結經驗,實施過程中出現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
(二)做好宣傳培訓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要組織開展告知承諾制宣傳及培訓工作,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渠道廣泛宣傳,加強政策解讀,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為全面推行電力業務資質許可告知承諾制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附件:1.許可告知承諾制辦理流程
2.許可告知承諾制辦事指南
3.電力業務許可告知承諾書
4.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告知承諾書
5.事中事后核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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